发布者:喻洋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24日 997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背景:
原告田某(化名)与被告戎某(化名)之间因一笔400,000元的借款产生纠纷。
案件审理:
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,000元及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。
案件事实:
原告于2019年2月和5月分别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。
被告于2020年1月3日出具借条,确认借款500,000元(包括100,000元现金和400,000元汇款),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。
争议焦点:
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。
法院判决:
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,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400,000元,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、第六百七十五条、第六百七十六条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。
案件亮点:
本案中,法院明确了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的还款责任,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,体现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关系的保护。
案件结果:
法院判决被告戎某归还原告田某借款本金400,000元及相应利息,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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