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喻洋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24日 838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背景:
原告沈某(化名)与被告田某(化名)及第三人戎某(化名)之间因一笔600,000元款项的归属产生纠纷。
案件审理:
原告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田某返还不当得利600,000元及相应利息。
案件事实:
原告沈某通过银行向被告田某汇款600,000元,原用于购买石料。
被告田某在另一案件中否认与原告沈某的公公江某存在买卖关系,但确认与第三人戎某存在买卖关系。
争议焦点:
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田某收到的600,000元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,是否构成不当得利。
法院判决:
法院认为,即便江某与田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也不能排除戎某委托他人支付、他人代付的情形。
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九十条的规定。
案件亮点:
本案中,法院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,明确了原告的举证责任,并对款项支付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深入探讨。
案件结果:
法院判决支持被告田某的立场,认为其收款行为有法律上的根据,不构成不当得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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