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喻洋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24日 286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背景:
被害人沈某(化名)因琐事与被告人韩某(化名)发生争执,后被告人持小刀将沈某捅伤,造成重伤。
案件审理:
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,并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被害人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请求赔偿经济损失。
案件事实:
经鉴定,沈某所受伤害达到重伤二级程度,包括左侧膈肌破裂、胃破裂及脾破裂,均需手术治疗。
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辩护人意见:
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无前科,具有立功、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,请求从轻、从宽处理。
法院判决:
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。
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沈某医疗费、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,128.51元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八条、第三十六条等规定,对被告人韩某进行刑事处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等规定,判决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案件亮点:
本案中,法院在刑事审判的同时,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民事权益,确保了被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。
法院对被告人的自首、立功情节予以认定,并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,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宽严相济原则。
案件结果:
被告人韩某接受了法律的惩罚,被害人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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